大洋新聞 時間: 2013-11-21來源:褐藻醣膠 信息時報 作者: 何小敏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選擇車貸的方式購買車輛,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男方的名義向銀行申請購車貸款,信用貸款將車登記在男方名下,如男方下落不明,女方應否對欠款承擔還款責任?越秀法院楊斯淼法官將為你解開疑問。
  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等需要對褐藻醣膠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一直是婚姻案件處理中的疑難問題。一般來說,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經營收入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或者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等等。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融資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否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借款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也就是說,如果夫妻一方未能證明自己與配偶對婚姻財產實行約定財產制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或債權人與夫妻一方在借貸過程中未明確約定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則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借款項一般應當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
  以案件為例,李某與王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李某因生活所需向銀行申請車貸,現王某雖主張李某所貸款為其個人債務,與王某無關,但未能舉證證明王、李二人對婚姻財產實行約定財產制且銀行知道該約定,也未有證據顯示銀行在與李某借貸過程中明確約定上述車貸為李某個人債務,且李某購車為家庭生活所需。銀行欠款應按王、李共同債務處理。
  越秀法院楊斯淼法官提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作為債權人的銀行或者其他自然人,在簽署借款合同或者出具借條的時候,應要求作為債務人的夫妻雙方共同簽名並畫押,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問題,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利。
  信息時報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楊婷
    (原標題: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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